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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22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林志煌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葉乃源
被告
栗友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梁任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後附「更正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但已對本案判決合法提起上訴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更正後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1   項目  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   申請日或核貸日  民國109年6月5日   利息 計息本金 500,000元    週年利率 1% 3.5%   起訖日 民國110年6月5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 週年利率 0.1% 0.35% 0.7%  起訖日 民國110年7月6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月5日止 民國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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