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226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訴訟代理人
- 葉乃源
- 被告
- 栗友生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梁任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後附「更正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但已對本案判決合法提起上訴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更正後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1 項目 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 申請日或核貸日 民國109年6月5日 利息 計息本金 500,000元 週年利率 1% 3.5% 起訖日 民國110年6月5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 週年利率 0.1% 0.35% 0.7% 起訖日 民國110年7月6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月5日止 民國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