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1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經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江陵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林美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55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陵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