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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74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鄧德倩

上訴人
即被告
劉美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麗美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1749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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