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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蔡寶樺
  •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 原告
    黃柏仁
  • 被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203號 原 告 黃柏仁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曾子寧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5月13日下午2時5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㈠提出繳納婚姻諮詢會費金額明細。㈡查報有無終 止與美好關係生活諮詢有限公司間之婚姻諮詢契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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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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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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