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黃柏仁、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203號 原 告 黃柏仁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曾子寧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5月13日下午2時5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㈠提出繳納婚姻諮詢會費金額明細。㈡查報有無終 止與美好關係生活諮詢有限公司間之婚姻諮詢契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