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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20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黃柏仁
被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曾子寧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5月1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㈠提出繳納婚姻諮詢會費金額明細。㈡查報有無終止與美好關係生活諮詢有限公司間之婚姻諮詢契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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