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買賣契約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龍邑股份有限公司、尤佑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2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佑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陳○○(真實姓名住 所詳卷)間請求買賣契約無效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 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295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不服判決主文第1項及第3、4項不利上訴人之部分,而原判決係命被告應給 付原告鄭○○新臺幣(下同)105,904元,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 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即105,90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