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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576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李陸華

原告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顏家鈺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仁
被告
傅凡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日所為判決(下稱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項中原告名稱「國立台灣科技大學」之記載應更正為「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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