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576號
- 原告
-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顏家鈺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仁
- 被告
- 傅凡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日所為判決(下稱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項中原告名稱「國立台灣科技大學」之記載應更正為「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