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伊加伊有限公司、萬名娟、徐法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店簡字第822號 原 告 伊加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名娟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怡馨律師 被 告 徐法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陸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7月15日與伊簽訂「伊加伊尊榮活動會員合約書」,約定合約期間自是日起至110年7月14日止,伊提供如附表所示之服務,被告應支付新臺幣(下同)291,000元(下稱系爭契約)作為報酬。詎被告購買並啟動 系爭契約後未依約支付報酬,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91,000元,及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伊當時是在原告女性員工不太清楚的說明下迷糊草率簽下系爭契約,致金額與伊認知有所差異,伊於109年7月18日即有告知原告取消合約及安排,之後伊因工作繁忙不克繼續參加有跟原告表達欲解除契約,惟原告表示要收取書及課程影片費用,並就已經啟用之服務支付違約金,惟伊於簽約時並未受此部分之告知,原告收取如此高額之違約金實不合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兩造於109年7月15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合約期間自是日起至110年7月14日止,原告應提供如附表所示之服務,被告則應支付291,000元作為報酬等情,業據原告提 出合約書為證(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46號卷【下稱司 促卷】第9頁),被告雖辯稱其簽約係在原告僱員不清楚 說明下草率為之,惟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衡以原告係於81年生、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並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情形,有其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存資料袋),被告應有相當智識能力,所辯尚難遽信。 ㈡、系爭契約審閱期及解約條款約定:「1、乙方(即被告)得 於簽訂合約之日起三日審閱期內將契約撤回,甲方(即原告)應將乙方所繳款項無息退還。但如果已發生服務使用(以服務啟用申請書為憑證,而戀活企劃書以第3點為憑),活動報名或超過三日審閱期後則需扣除已使用之服務項目(以本合約記載服務內容價計算)加上合約總價款20%之人事行政費。2、專人服務扣款依服務項目價金表之金 額除以已使用之月份(未滿月以1個月計算)扣除;成長課程、兩性課程因內含影音商品,因有智慧財產權之權益問題,期間若解除合約,視為智慧財產權之交付,須扣除全額。3、戀活企畫書為專屬客製化影音商品,一經本合約簽約至製作完成過程中,因有智慧財產權之權益問題,期間若解除合約,以簽收單為主,視為智慧財產權之交付,須扣除全額,且兩個月內須拍攝完畢;如尚未拍攝將扣除50%前置作業費。4、戀愛書籍因著作權問題,一旦交付 ,則以簽收單為主,視為著作權之交付,須扣除全額。5、個人體態形象改造部分,期間若解除合約,則以服務開始使用為憑,若尚未使用,則須扣除此項目30%之廠商前 置定金;如已使用則無法退費。」查: 1、被告原辯稱於109年7月18日已有通知原告欲解除系爭契約,後自承當初僅是因家務繁忙取消原預約之服務,嗣同年8月方表示欲解除系爭契約,亦無意願繼續系爭契 約(本院卷第83頁),其表示解除契約至少已隔半月,不適用系爭契約解約條款第1點前段之規定,雖仍得任 意為解除,仍應依系爭契約約定支付報酬或違約金。 2、惟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0條第1項、第25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約定之違 約金如有過高者,法院亦得減至相當之數額,至於是否相當,即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斟酌之標準,且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除出於債務人之自由意思,已任意給付,可認為債務人自願依約履行,不容其請求返還外,法院仍得依前開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又違約金之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915號、79年台上字第1612號判例【註】意旨參照)。 ⑴、兩性課程、成長課程部分:原告已經提供存取檔案連結與被告,有簽收單可稽(司促卷第11頁),被告雖辯稱其並未閱覽,惟原告提供檔案即已完成其此部分給付義務,被告是否閱覽並無影響。此部分經系爭契約解約條款第2點後段約定屬智慧財產權之交付,應 扣除全額,惟本院認為扣除之金額不應以系爭契約單項報價而應以簽約總價格比例計算(如附表所示),是原告此部分得請求之金額應酌減為各27,210元,總計54,420元。 ⑵、戀愛書籍部分:此部分被告不爭執已領取(本院卷第6 9頁),惟本院認為扣除之金額不應以系爭契約單項 報價而應以簽約總價格比例計算(如附表所示),是原告此部分得請求之金額應酌減為18,140元。 ⑶、專人服務部分:被告於109年8月間始表示解除契約,已如前述,距離簽不滿1月,依系爭契約解約條款第2點前段,應依已使用月數按比例扣除,惟本院認為扣除之金額不應以系爭契約單項報價而應以簽約總價格比例計算(如附表所示),是原告此部分得請求之金額應酌減為4,535元【計算式:54,421×(1/12)≒ 4,53 5,元以下四捨五入】。 ⑷、戀活企劃書部分:原告此部分服務內容包含個人造型後形象照片檔、協助訂作交友檔案及相關設置及專屬愛情教練影音課程(司促卷第9頁),原告雖另提出 其與撥浪漫攝影工作室間拍攝合約(本院卷第177至179頁),惟並未提出證據證明本件已實際通知該工作室準備拍攝,或因被告拒絕履行系爭契約而需支付廠商違約金,系爭契約解約條款第3點約定尚未拍攝亦 須扣除50%前置作業費,顯屬過高,本院考量原告已 提供被告愛情教練影音課程(司促卷第11頁),認為原告此部分得請求之金額應以此部分占簽約總價格比例金額之1/10計算,即6,047元【計算式:60,468× (1/10)≒6,047,元以下四捨五入】。 ⑸、個人體態形象改造:原告此部分服務內容包含個人專屬飲食搭配建議、定期專人身體量測及回顧(司促卷第9頁),原告另陳明已就被告建立學員資料、身體 量測表,核與簽收單所載相符(司促卷第11頁),被告僅空言否認,尚難遽信。又原告雖提出與姿呈工作室間體態雕塑教學合約(本院卷第181至183頁),惟原告除進行身體量測外就本件是否尚有進行其他履約準備,或因被告拒絕履行系爭契約而需支付廠商違約金,並未提出相關證據,則系爭契約解約條款第5點 約定已使用無法退費、未使用應扣除30%前置定金, 亦屬過高,本院認為原告此部分得請求之金額應以此部分占簽約總價格比例金額之1/10計算,即6,727元 【計算式:67,270×(1/10)=6,727】。 ⑹、又系爭契約解約條款第1點後段約定被告於3日後解除除服務費用外,另應扣除合約總價款20%之人事行政 費,原告並提出相關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薪資扣繳憑單為證(本院卷第91至175頁),惟原告就系爭 契約所示服務項目,除大型戶外活動部分,原告均已依產品或服務提供情形,約定契約解除時被告就各該部分應支付之金額,本院前亦已分別酌定適當之違約金金額,如在容許被告於服務項目外再加收以合約總價款20%計算之違約金,衡諸本件被告除受領本院認 需支付全額價金之書籍、課程外幾無接受服務,顯屬過苛,應酌減至0元。 ⑺、綜上所述,被告就系爭契約應給付原告之報酬及違約金共89,869元【計算式:54,420+18,140+4,535+6,04 7+6,727=89,869】。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 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依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10年1月26日(司促卷第27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院並就原告勝訴部分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3,200元(即裁判費)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柏志 註:本判決所引用判例,依據民國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 法第57條之1第2項之規定,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附表: 編號 服務項目 項目約定金額 依簽約總價格比例計算之金額 1 兩性課程 36,000元 27,210元 2 成長課程 36,000元 27,210元 3 戀愛書籍 24,000元 18,140元 4 專人服務 72,000元 54,421元 5 戀活企劃書 80,000元 60,468元 6 大型戶外活動 48,000元 36,281元 7 個人體態形象改造 89,000元 67,270元 總計 385,000元 29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