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聲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4 日
- 當事人田景榮、竑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惠雪、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文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田景榮 聲 請 人 竑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雪 相 對 人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9 年度店簡字第1544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田景榮、竑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第三人李惠雪連帶供擔保新臺幣玖拾柒萬元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九年度司執字第八七三二○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聲請人田景榮、竑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九年度店簡字第一五四四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裁判確定或因其他原因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上述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是發票人以本票係偽造、變造以外事由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法院仍得依其聲請,裁量是否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以停止強制執行,用資兼顧發票人及執票人之權益及本票乃流通票據之經濟效益(本條立法理由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伊等與第三人李惠雪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業經本院准予強制執行之本票2紙(下稱系爭本票 )聲請強制執行,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87320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中,惟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亦未授權相對人填載,應屬見票即付之本票,相對人於109年2月14日始請求付款,其本票債權顯逾時效而消滅,且系爭本票為擔保性質,其擔保之帳款帳務或損害賠償並未算定,相對人自不應據以請求付款,伊等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容系爭執行事件繼續執行,伊等必將受有難以補償之損害,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系爭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又第三人李惠雪前就同一事件向鈞院聲請停止執行獲准,伊等應無庸再供擔保等語。 三、查,相對人執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獲准(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0617號本票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並以系爭裁定為執行名義,就准予執行之金額全額即新臺幣(下同)4,827,976元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裁定移轉由高雄 地院以系爭執行事件進行強制執行,現仍在執行中,聲請人已就系爭本票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即本院109 年度店簡字第1544號事件,下稱本案訴訟)等情,有系爭裁定及系爭執行事件聲請狀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而本件聲請人訴請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係以票據債權已罹逾時效而消滅、所擔保之債權並未發生等為由,屬以本票係偽造、變造以外之事由起訴,其主張未曾經實體審認,尚待調查證據釐清,並無顯不可採之情形,依首揭說明,其願供擔保聲請裁定停止系爭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再按數人負同一債務,依法律規定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共同發票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此觀民法第272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6條規定自明。是本件聲請人與李惠雪對相對人係負同一債務,因渠等為共同發票人,依法應連帶負全部給付責任。又查,李惠雪前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經本院於109年11月20日以109年度店簡聲字第45號許其供擔保970,000元後,就其部分停止系爭執行 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該裁定於估算相對人即債權人於停止期間無法受償之利息損失,因李惠雪對債權人係負全部給付責任,而係以全部債權為計算基礎,而本件聲請人與李惠雪為同一債務之連帶債務人,渠等若一同停止執行,所應供之總擔保不應超出該裁定所示金額,是聲請人與李惠雪連帶供擔保970,000元後,就聲請人之部分,亦應許其停止系爭執 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是若聲請人田景榮、竑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李惠雪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已供擔保970,000元,3人中即便有未供擔保者,亦得援用據以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對其部分之執行程序,無需另供擔保,併予指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陳柏志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票面金額 准予執行金額 發票日 到期日 週年利率 1 300萬元 182萬7976元 103年7月17日 109年2月14日 6% 2 300萬元 300萬元 104年12月10日 109年2月14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