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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18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石蕙慈

原 告
元弘草本科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蓮
訴訟代理人
張紀茵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寰宇國際商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9,4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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