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補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消費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櫻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賈永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189號 原 告 櫻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永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顧偉仁間請求給付消費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044元,即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