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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19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張淑美

原告
清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啟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少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2,8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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