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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250號

返還加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張淑美

原告
杰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俊新

原告因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柏緯即漫步藍餐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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