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補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創新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457號 原 告 創新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楊擴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肯姆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