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457號
- 原告
- 創新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宏
- 訴訟代理人
- 楊擴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肯姆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