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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5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張淑美

原告
艾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娟娟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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