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補字第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譚秋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549號 原 告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秋英 訴訟代理人 許國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閎群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8,0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0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