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補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洪信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580號原 告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助 訴訟代理人 鍾俊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閎群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0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