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補字第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吳金明即攸美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640號原 告 吳金明即攸美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德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8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