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補字第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奈德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張慶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667號 原 告 奈德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訊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72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