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補字第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大雁股份有限公司、許政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698號 原 告 大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政義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義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45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