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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重訴字第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石蕙慈

上訴人
即原告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胡繼軒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胡峻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文賢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972,3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139,7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重訴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