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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事聲字第49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林志煌

異議人
大運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敏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鎮龍等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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