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事聲字第49號
- 異議人
- 大運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敏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鎮龍等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店事聲字第49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鎮龍等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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