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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1021號

給付服務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張淑美

上訴人
即被告
果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貞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果緹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凡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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