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13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柏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邱柏衡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朱冠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