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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建小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陳紹瑜

上訴人
即被告
效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秀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新店輕鋼架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42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陳紹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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