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建小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效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秀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新店輕鋼架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42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