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建簡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啟豪即嘉鑫空間規劃工作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