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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建簡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許容慈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啟豪即嘉鑫空間規劃工作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不得抗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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