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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72號

給付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鄧德倩

原告
鴻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松翰
訴訟代理人
吳鴻志
被告
詹文魁
被告
詹文瑞
被告
詹文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博聖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奐均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土地及建築物之總價額,依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規定,土地價額依法定地價,建築物價額依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原告主張被告占有房屋請求受有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應受土地法第97條規定限制,然未提出系爭房屋依該管直轄市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有關此部分事實待釐清,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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