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店簡字第727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洪嬿婷
- 被告
- 翔惠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柯博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連帶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參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翔惠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4月27日邀同被告柯博翔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依約清償之事實,有起訴狀所附之證據為佐,堪信為真正。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4,630元合 計 4,63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項目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信用 貸款 20,460元 1.67% 自民國111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0.167% 自民國111年3月27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6日止 0.334% 自民國111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405,843元 1.42% 自民國111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0.142% 自民國111年1月27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26日止 0.284% 自民國111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