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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22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鄧德倩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洪嬿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明德即客天下燒臘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2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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