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226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洪嬿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明德即客天下燒臘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2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