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30號
- 原告
- 初原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家群
- 訴訟代理人
- 賴宇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柏翰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1,60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