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補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石蕙慈
- 法定代理人陳宏恩
- 原告凡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果緹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315號原 告 凡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恩 訴訟代理人 曾慧蓉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果緹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6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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