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414號
- 原告
- 得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紹和
- 訴訟代理人
- 楊羽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友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鄧德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