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70號
- 原告
-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玉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展光電有限公司、謝榮展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0,0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6,55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