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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70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鄧德倩

原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展光電有限公司、謝榮展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0,0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6,55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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