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事聲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大運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丁敏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事聲字第49號異 議 人 大運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敏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鎮龍等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周怡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