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事聲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林志煌
  • 法定代理人
    丁敏玲

  • 當事人
    大運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事聲字第49號異 議 人 大運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敏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鎮龍等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周怡伶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事聲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