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司補字第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大志營造有限公司、蔡志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司補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大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瑞霜間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未表明聲請調解事項聲明,又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亦未於聲請狀表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調解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陳報聲請調解事項究為何?並查聲請調解事項數額,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徵收五千元。)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 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