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司補字第810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3 日

聲請人
展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鎮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碧潭有約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返還保證金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司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