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司補字第810號
- 聲請人
- 展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鎮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碧潭有約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返還保證金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