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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123號

給付服務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石蕙慈

原告
數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逸倫
被告
敦南100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佳昇
訴訟代理人
錢思浩

黃煒迪律師

田芳綺律師

吳俐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8月1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行政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歷次往來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影本,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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