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2084號
- 原告
- 周千惠
- 法定代理人
- 奚明德
- 訴訟代理人
- 陳婕妤律師
- 被告
- 陸嘉萍
- 訴訟代理人
- 彭子睿
- 被告
- 智慧長照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純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以下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四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原僅請求被告陸嘉萍給付100,000元,嗣於民國112年2月16日具狀追加智慧長照有限公司為被告並擴張請求金額為200,000元,依前揭規定,本件並非得適用小額程序之案件,本院審酌前情,認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不適當,爰依職權裁定本件改用簡易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