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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20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林志煌

原告
周千惠
法定代理人
奚明德
訴訟代理人
陳婕妤律師
被告
陸嘉萍
訴訟代理人
彭子睿
被告
智慧長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純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以下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四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原僅請求被告陸嘉萍給付100,000元,嗣於民國112年2月16日具狀追加智慧長照有限公司為被告並擴張請求金額為200,000元,依前揭規定,本件並非得適用小額程序之案件,本院審酌前情,認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不適當,爰依職權裁定本件改用簡易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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