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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5號

給付運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林志煌

上訴人
義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蘇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本院111年度店小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而原判決係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6,922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31日起算之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應僅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即86,9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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