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建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許容慈
  • 法定代理人
    楊曉龍、練彥呈、呂耀聿

  • 當事人
    佳達企業有限公司鴻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東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建簡字第3號原 告 佳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曉龍 被 告 鴻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彥呈 被 告 東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耀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第二段之第1 行、第2行至第3行關於被告名稱「鴻丞興業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鴻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 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周怡伶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建簡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