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建簡字第3號
- 原告
- 佳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曉龍
- 被告
- 鴻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練彥呈
- 被告
- 東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耀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第二段之第1行、第2行至第3行關於被告名稱「鴻丞興業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鴻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