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建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黃啟豪即嘉鑫空間規劃工作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建簡字第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啟豪即嘉鑫空間規劃工作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