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建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劉倖君即勝固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建簡字第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倖君即勝固工程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翠娟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