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建簡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倖君即勝固工程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翠娟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2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