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店簡字第1439號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宇
- 被告
- 張奕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肆萬柒仟肆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慶豐商業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貸款、信用卡,合計尚積欠新臺幣(下同)347,40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依約清償,嗣由原告受讓取得本件債權之事實,有起訴狀所附之證據為佐,堪信為真正。原告減縮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750元合 計 3,75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項目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信用 貸款 14,608元 10% 自民國97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 自民國97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信用 貸款 145,552元 9.696% 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9392% 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信用 卡 160,986元 20% 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 15%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