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528號
- 原告
- 匯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懿倫
- 訴訟代理人
- 徐郡敏
- 被告
- 劉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價額及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26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鄧德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