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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86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林易勳

參加人
昕宸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大偉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曹松茂與被告周雅琪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為輔助原告而聲請為訴訟參加,未繳納參加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參加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參加人之訴訟參加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林易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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