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865號
- 參加人
- 昕宸徵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大偉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曹松茂與被告周雅琪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為輔助原告而聲請為訴訟參加,未繳納參加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參加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參加人之訴訟參加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店簡字第1865號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曹松茂與被告周雅琪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為輔助原告而聲請為訴訟參加,未繳納參加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參加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參加人之訴訟參加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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