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字第1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昕宸徵信有限公司、洪大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865號參 加 人 昕宸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大偉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曹松茂與被告周雅琪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為輔助原告而聲請為訴訟參加,未繳納參加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參加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參加人之訴訟參加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