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865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曹松茂
- 訴訟代理人
- 詹義豪律師
曹松盛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曹松茂與被告周雅琪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駁回第三人昕宸徵信有限公司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駁回參加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第三人昕宸徵信有限公司(下稱昕宸公司)就原告曹松茂與被告周雅琪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12年1月3日具狀聲請訴訟參加,聲請人即原告於112年2月4日具狀聲請駁回參加,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前開規定繳納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駁回參加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