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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86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林易勳

聲請人
即原告
曹松茂
訴訟代理人
詹義豪律師

曹松盛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曹松茂與被告周雅琪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駁回第三人昕宸徵信有限公司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駁回參加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第三人昕宸徵信有限公司(下稱昕宸公司)就原告曹松茂與被告周雅琪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12年1月3日具狀聲請訴訟參加,聲請人即原告於112年2月4日具狀聲請駁回參加,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前開規定繳納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駁回參加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法 官 林易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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