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許玉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晶展光電有限公司、謝榮展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本院111 年度店簡字第244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45,10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廢棄,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部分即345,1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