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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244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林志煌

上訴人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晶展光電有限公司、謝榮展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本院111年度店簡字第244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45,10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廢棄,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部分即345,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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