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2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游仕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鳳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店簡字第26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鳳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