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石蕙慈
- 法定代理人黃文德
- 原告黃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359號原 告 黃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瀚高空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陳志成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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