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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359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石蕙慈

原告
黃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瀚高空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陳志成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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