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359號
- 原告
- 黃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瀚高空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陳志成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店簡字第35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瀚高空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陳志成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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