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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639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張淑美

原告
陳逸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宣開發有限公司(有巢氏房屋加盟店)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28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已繳納之1,660元,尚應補繳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字第639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