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639號
- 原告
- 陳逸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宣開發有限公司(有巢氏房屋加盟店)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28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已繳納之1,660元,尚應補繳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店簡字第63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宣開發有限公司(有巢氏房屋加盟店)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28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已繳納之1,660元,尚應補繳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