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72號
- 原告
- 鴻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松翰
- 訴訟代理人
- 吳鴻志
- 被告
- 詹文魁
- 被告
- 詹文瑞
- 被告
- 詹文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博聖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奐均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土地及建築物之總價額,依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規定,土地價額依法定地價,建築物價額依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原告主張被告占有房屋請求受有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應受土地法第97條規定限制,然未提出系爭房屋依該管直轄市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有關此部分事實待釐清,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